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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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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1、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或者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依法追偿。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狩猎用枪,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等。其不仅指整枪,而且还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枪支的弹药。我国对枪支的制造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才有权从事枪支的制造或者销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1]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枪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枪支。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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