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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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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立案情形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发挥书证和电子证据的核心作用。 由于言词证据存在可变化性,要注重发挥以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等为代表的书证和电子证据的核心作用。相较于前者,书证和电子证据能够更为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去向等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和环节。此外,办案人员在调取书证时还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而在调取电子证据时除注意及时性外,还应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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