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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一方一人或者几人无故殴打另一方一人或者几人,造成轻微伤害,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损害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伤害程度已超过轻微界限,则构成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八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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