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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
若您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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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劳动力鉴定所需的资料如下:1、书面申请。申请再鉴定的事实和理由.伤病治疗状况.初次鉴定状况.申请时间(职场申请需要盖印鉴.工作人员申请需要本人签字)2、《xx省劳动力鉴定申请书(再鉴定)》1份3、认定工作决定书4、市级劳动力鉴定结论和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书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6、病历资料(必须盖医疗机构的印鉴):医学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化学检查报告书.影像检查报告书和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应提交职业诊断彩色诊断机构的健康证明书7、医疗机构的职业诊断证明书等。
一、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二、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时间,采取相应的审判步骤,在审判时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对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还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听取其陈述,必要时可以由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场。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基于职工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员工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不仅要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还要立即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己病情稳定,实际损害影响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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