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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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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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