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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据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
根据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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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巨大的发展空间吸引更多的开发商投身于游戏产业,游戏市场同质化现象日益加深,著作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并存在诸多问题。就目前而言,游戏中运行游戏的游戏程序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游戏中的人物或者背景以及音效可能会构成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但对于由这些元素综合构成的游戏本身而言,著作权法上并没有一种作品类型可以完全对应,游戏是否可以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理论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如此便造成游戏在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窘境而无法获得合理保护。本文认为,游戏主要表现为游戏程序和游戏的整体界面,并且游戏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为开发商是如何安排或组合了不同元素以实现所要追求的娱乐效果,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游戏的整体性。在对游戏在著作权法上有了明确的认识后,鉴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区分出游戏中可以受到保护的表达。而美国在类似判例中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运用抽象概括法从游戏整体上区分出游戏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并运用混同原则、场景原则进行限定,最终区分出可以受保护的表达。紧接着本文在区分出表达的基础上讨论了在游戏作品中该如何以“实质相似加接触”认定著作权侵权。最后一部分综合前文的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游戏中的独创性的艺术要素、游戏的整体界面和游戏机制是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并且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游戏作品的个案保护模式更为合理。
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根据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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