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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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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投资证审批流程中,境外投资分两种,一种是新设,一种是并购。 按照上海的要求来说,审批的部门分为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商务委。 但是现在的发改委不允许新设的境外投资了,只允许并购。 需要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投资的路径清晰,款项的来源、去向明确,有真实的项目计划及相应的合同及发票。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3条:境内企业申请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lO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XX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申请及批准程序:(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XX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项文件,一式五份;(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现改为发XX和国资委);(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现为国际合作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XX提交的A1表)报证监会备案;(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XX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项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lO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一般需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七)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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