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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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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在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列入前款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实时公布排污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源头区的生态环境。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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