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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不计入市本级办结时限)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
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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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4、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6、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人提出复审意见人审核 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负责人审核 8、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9、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市本级办结时限) 3、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4、业务科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限0.3个工作日) 5、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限0.2个工作日) 6、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0.5个工作日) 7、制作请示文上报自治区金融办(限1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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