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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不同态度,解除收养的方式或分为两种: 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另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双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看情况。符合“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可以免除。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实践中也有子女无需赡养父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对于如何认定继子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继子女如果跟随继父或者继母生活,由继父继母照顾生活或者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那么认定为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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