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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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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社会危害较大,如贩毒欺诈,类似犯罪往往导致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因此欺诈未遂严重;如惯犯或逃跑犯罪等严重社会危害。2、因欺诈受到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因欺诈受到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完全有必要将此列为欺诈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如果不及时打击,将导致下一起欺诈案件。3、欺诈金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一条(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定罪处罚,情节严重解释为如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作为盗窃目标,即将盗窃财产金额作为严重情况的标准。作者认为,欺诈财产金额应达到巨大的标准,作为严重情况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产3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4、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欺诈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也可能导致受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不是因为没有财产损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定罪量刑,应列为严重情况之一。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险、防汛,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4)诈骗救灾、优抚、救济:(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是诈骗未遂,但不是惟一情节;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法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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