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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务承担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退伙后,如果债务发生在退伙前,则应承担责任,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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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散伙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原47条) 第45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原48条) 第50条规定: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见原53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同意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担所有损失。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合伙人有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有权按照合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你退伙前合伙所欠债务进行追讨、你也有义务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清偿后,你可以依据双方的免责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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