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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也比较多见,一般是按照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2、这种案子一般立案前,政府会派驻工作组介入企业工作...
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逃跑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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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应当由公司财产补缴,你朋友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另外你朋友的亲戚,即香港人,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携款逃跑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你朋友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报警。另外你朋友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的资金无法支付税款,你朋友可能会涉嫌逃税罪。
首先对您表示同情,按照我的办案经验,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或者公司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您可以调查该公司其他股东在公司注册时交纳的注册资金是否足额交纳或者是否抽逃出资,如果不是,您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该公司资不抵债,您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该公司破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只能是终止审判。 被告方脱逃或其他情况无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一旦被告人无法到庭,应当中止侦查或中止审理,一切诉讼关系(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都处在等待解决的状态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第1款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第273条第1款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其中,“诉讼参与人”就包括了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停止审理还是缺席审判,如果缺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对抗庭审如何展开?自诉人的控诉职能如何进行?被告人的辩护功能如何保障?由此程序得出的裁判能否进行救济?法律没有作出解答。 不过民事诉讼中是可以缺席审判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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