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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处罚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
购买产品为烟草等需要特许经营才能销售的产品,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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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占有重要位置。其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营行为即既遂。 与此对应,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理由主要为,“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即使非法经营罪系行为犯,也应考虑非法经营人无论是经营行为中的哪一种形式,其目的均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并非为生产而生产,为运输而运输。如果是为了公益目的而非谋取非法利益,即使经营行为存在不符合法规,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因而谋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犯罪的质的体现。另外,作为与非法经营罪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明确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如果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那么同样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犯罪形态,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为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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