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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解答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含义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设立抵押,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从而取得抵押权,在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善意第三人可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而优先行使受偿权
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客观上不知道抵押人无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不知道抵押人是为逃避债务以及司法冻结而设定抵押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即不动产物权必须以登记为公示,不动产登记对处于交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消极的信赖利益”,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具有相当高的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态就是真实的权利状态。因此,只要抵押权人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除非其明知登记错误或有异议登记存在,而无需像动产的情况那样考虑交易中的众多客观因素,就可以基于这种信赖获得保护,抵押权人信赖不动产登记就可以构成关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善意”。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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