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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跨国收养的问题是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国内小孩收养手续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即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婚姻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健康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居住条件、养育照顾等。申请人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初审后,通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步登报寻亲,附孩子照片等信息公示60天)。评估机构10个工作日内约见收养人,实地走访收养人所在单位、小区、社区等,出具调查评估报,合格者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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