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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和监控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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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患者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患者身份和亲属关系证明;2、病历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表、检验表(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表、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总结等。;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4、相关费用文件和清单;5、其他,如相关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6、如果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应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 6、如患者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并注明代理权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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