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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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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及其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未将其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商投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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