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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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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符合以下要求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主要要素: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素: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 (三)对象要求:侵权对象是国家存贷管理秩序; (4)客观要素:表现为非法借贷、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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