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以下保护措施: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即只能保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注册驰名商标的强力保护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对于恶意注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的无效时间不受五年限制。驰名商标保护应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成为通用名称,如优盘、阿司匹林、热水瓶等。,从商标变成通用名称。2、防止淡化,降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声誉。例如商标GOOGLE人们习惯于在需要搜索的时候说话GOOGLE一下,GOOGLE变成了动词。3、主动维权,遇到任何侵权或不利于商标权利的情况,积极维权;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如下: 1、对于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要按照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二、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积极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