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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管理期限怎么界定

2021-10-2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并根据需要确定机关或相关监狱、看守所的反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相关法规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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