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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了,行政处罚不当是如何回事的呢

2022-07-16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1)主体不当。指行政主体选择了不适当的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管理对象,把比较适当的相对人没有作为管理对象。(2)时间不当。如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调查后没有及时作出行政行为,两年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早已消除,行政执法主体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属于不适当时间实施的行政行为。(3)地点不当。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选择的地点不当。 2、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1)赋予权利对象、数量不当。如对申请批准生产许可证的五个当事人,作出了批准其中二个申请人的决定,但这两个人的条件都不如其他三个申请人,这是赋予权利对象不当;政府或者社保部门对居民的低保费本应按月发放,却不论时间长短,统一发放一个月,属于赋予权利数量不当。(2)责令履行义务的对象、数量不当。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同样危害大小的相对人,作出不同数量的处罚,就属于责令履行义务的对象、数量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是否合理一般不作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不当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时,必须承担违法的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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