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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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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当事人是必须缴纳的,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会立案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强制冻结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当事人的可执行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公安机关拒绝交通事故案件或不予答复的; 三、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调解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不依法调解终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一是主动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二是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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