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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内容

2023-06-10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审查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或者已接受的,是否列明辩护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提起的,是否列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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