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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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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商违约的前提下,购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已经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本金依法由开发商返还。因两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已经开始偿还按揭贷款,银行本身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可能向购房者返还按揭贷款,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亦应由开发商向其返还,依法应当视为赔偿因合同的解除而导致的合理损失。而因签订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贷款本金,此时合同已经解除,开发商有向银行返还该购房贷款本金的义务。
目前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购房贷款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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