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越权代理指的是什么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
一、什么是越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什么是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厚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一、超越代理权代理,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