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逮捕后不一定会判刑。一般只有在满足了逮捕条件之后才会采取这个措施,但只能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
代表着基本确认有犯罪事实,逮捕候等待进一步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一)保证人保证保释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信誉等来保证,不涉及金钱。一方面,可以通过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监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二)保证金保证保释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检察院批捕后,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并未要求移送前征得自诉人同意。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自诉人不愿法院将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此,有的法院事前并未征求自诉人的意见,依职权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扩大了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导致公诉与自诉之间关系趋于复杂化。第一类自诉案件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顾名思义,“不告不理”,属于“亲告罪”的范畴。在这类案件中,只存在自诉权,而不存在公诉权。公诉权与自诉权呈现分立关系,公诉权对此类案件不得加以干预,因而对于此类案件也就不存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第三类自诉案件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从条文本义出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主动放弃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权力,为了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空,才设立该条款,以达自诉补救的目的,显然,此类案件已无必要移送公安机关再行侦查。 第二类自诉案件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二,案件轻微。被害人虽有证据证明,但案件本身不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虽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但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均不符合此类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明,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介入。一方面,法律对此类案件赋予被害人自诉权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公诉权的积极干预,自诉权与公诉权彼此独立,同时并存;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赋予行使法定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负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义务,对于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但自身又提供不出证据或举证不足无法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享有侦查权,此时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不仅应当而且必要。 通过上述分析,人民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自诉案件范围仅限于第二类自诉案件。
批捕后亲属不可以见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已经转为逮捕,家属都是不可以见到的。可以见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公开开庭是你们可以旁听,见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对方讲话。第二种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到监狱服刑后,这种属于正常的家属探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7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