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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服务制度、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涉及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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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付费或接收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竣工检验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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