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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诉状怎么写?

2021-07-08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9年8月8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街道XXX号被告:XX省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联系方式:XXXXXXXXX(电话)XXXXX@XX.com(邮箱) 1、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要求接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现货合约”电子交易业务疑似不当操作受损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该公司金融消费者投诉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判定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如果XX省XX市人民政府确实要求全市工商行政部门一律不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请被告公开该市此方面行政法规或相关政令。 2、事实与依据原告在上网学习期货知识和法律知识后,发现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的“玉米、大豆、稻米、橙汁、白糖”现货交易很可能是引用国际期货行情让投资者和授权合作伙伴对赌的准期货、类期货场外电子交易业务,XX公司涉嫌开设赌场,XX市XX公司涉嫌与投资者进行赌博,陈XX则涉嫌隐瞒上述业务真相并提供错误策略指导客户尽快亏损的诈骗犯罪。于是,原告先于2015年7月31日向XX省XX市XX区工商局发去投诉邮件,并于8月3日亲自乘火车赶到该工商局递交附带了客户端交易软件,打印后的XX两公司网站截图,希望该局迅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责成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授权合作伙伴”——XX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派出代表与原告在工商部门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并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被告的信访办人员一听原告说是“金融消费者投诉”、“农产品电子现货”,立刻说:“这个不归我们管,你去找XX市金融办投诉吧!”当原告拿出移动电话,翻出刊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网页时,对方便说:“我找领导问问,你先等等。”(见附件:现场录音材料)经过原告再三恳求,并且在手机上打开刊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逐条向对方解释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再展示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上涉嫌虚假广告的截图,对方才勉强同意以“广告违规”的名义接受原告投诉(见附件:投诉受理书),并要原告回家等信。没想到的是,直到2016年2月15日,原告依然未能接到XX省XX市XX区工商局的处理结论,更没有得到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任何和解意见,时间早已超过法定的60个工作日。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XX省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果XX省XX市人民政府确实要求全市工商行政部门一律不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请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该市此方面行政法规或相关政令。此致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张XX(签名)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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