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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追缴时间限制

2021-10-10
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行的时间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从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脱事件在检查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10天内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验收、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验收、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检查、鉴定机关约定检查、鉴定完毕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日的,应当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检查、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复查、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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