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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强奸对象、强奸人数、强奸次数、强奸场所、强奸方式及手段、强奸致人伤亡的后果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强奸对象、强奸人数、强奸次数、强奸场所、强奸方式及手段、强奸致人伤亡的后果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础准刑及相应的刑罚增加量。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犯罪情节一般,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每增加一个轻伤,基准刑增加一年。 持械强奸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1)强奸妇女三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一年。 (2)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轮奸妇女增加一人或轮奸妇女增加一次,基准刑增加二年; (3)致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具有以上情形,并且强奸妇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死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强奸年老、智障、残疾、怀孕等弱势女性的; (2)强奸下处于例假期间妇女的;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强奸的。 4、奸淫幼女是强奸罚的从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其中只有生殖器接触而没有插入的,增加基准刑的10%),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年龄每减少两岁,再增加基准刑的10%-20%。
强奸幼女在刑法理论上也定强奸罪,没有强奸幼女罪这个罪名,需要证据如下: 1、证明被害对象属于幼女,即十四周岁以下,需要户籍证明或证人证言、必要时可以司法鉴定。 2、证明强奸的过程,需要对人身检查,衣物收集,提取精液。 3、证明强奸前、后的过程。需要证人证言、交通工具、视频资料等。 总之,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在幼女阴道找出行为人的精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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