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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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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得市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盗窃、收购等方法大量收集市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销售。非法提供市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本身和部门的员工(自然人)。 4、主观:犯罪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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