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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
湖泊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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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加强对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相关保护标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调度,防止水源枯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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