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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是什么? 对于职工生活护理费规定

2022-11-0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应包含的内容。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关于划分等级的标准,原XX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生活自理障碍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了规定。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即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伤残评定,例如原来被评为五级伤残,现在伤残程度加重了被重新评定为伤残二级,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调整伤残等级,并确定是否存在生活护理障碍以及障碍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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