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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离婚后分户口有何要求?

2025-01-24
如今,离婚现象日益增加,许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无论选择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婚姻关系的结束通常会伴随着户口迁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凡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户口变动的,户主或本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对于离婚的夫妻,他们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方式明确子女抚养权,并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将子女的户口随同自己一并迁出。若子女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若子女已年满18周岁,则由其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在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须首先考虑户口迁往何处?先到拟迁入地申请领取户口准迁证,方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拟迁出户的居民户口薄原件、拟迁入地地户口准迁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各地区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派出所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如果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则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如果公民要迁往边防地区,则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户口变动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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