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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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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以上。 (十三)寻衅滋事犯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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