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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添加剂之前,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以改善食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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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GB 2761-21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避免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GB 2761-21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方法:当要确定某添加剂在某食品中的添加量时先查表E1确定该食品的食品分类号再查表A2确定此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若表A2中规定此添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我们要查询表A3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没有出现在表A3中则该食品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此添加剂。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出现在表A3中则说明此中食品中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我们需要到表A1中查询此添加剂在需要添加的食品中的使用剂量;若表A1中无此添加剂信息则不能使用。若表A1中对此添加剂在该食品中的使用量有规定则按规定量使用。若查询表A2中未出现此添加剂则查询表A1确定此添加剂的使用量若表A1中也无此添加剂的信息则说明此添加剂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若表A1中有关于此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还需要再查看表A3中是否有此食品若有则需注意表A3规定的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若表A3中无限制则按表A1的规定量使用。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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