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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非法营运的构成条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还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广会议、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4)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的非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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