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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内容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如侮辱、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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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巨大,是因为它具有诉讼法律援助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非诉法律援助具备更广泛的社会干预。 目前,参加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援助只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而参加非诉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除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外,还包括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二)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快速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 利用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往往会产生成本大、时间长、执行难、效率低等问题。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比如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往往会经过漫长的时间。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若不及时处理,也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三)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减轻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对受援人来说,发生纠纷之后通过诉讼途径虽具有法律保障性,但冗长的诉讼程序会给受援人带来“二次伤害”,而且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法院、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量越来越多,积案和诉讼、仲裁延迟就成为法院和仲裁委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势必不利于受援人的维权。提供非诉法律援助,一方面能满足受援人的需要,一方面也能大大减轻援助中心的工作量。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能通过非诉调解解决,既有利于及时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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