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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

2024-12-0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享有与其生父母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亲生父母将子女送人并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意味着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同时,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另外,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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