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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赌博案件(刑法第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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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等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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