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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需要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不合...
行使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需要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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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没有权行使代位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以远远低于同类商品当时市场价格或者国家定价的价款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例如,债务人以低于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的十分之一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这就应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如果转让财产的价格虽然较低,但不明显,或者在合理的范围内,则不应认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3)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4)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后,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5)从主观上说,须债务人和第三人(即受让人)在实施低价转让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对于有偿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具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时,若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主观要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具体来说:第一,关于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只要债务人知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此种行为,已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不必要求债务人具有损害的意思。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如果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并无恶意,而在以后才具有恶意,该行为也不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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