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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有以下这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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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二、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3)双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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