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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
婚姻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1。婚姻效力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2、有纠纷并处理或者进行过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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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举证的事项: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依法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个事实; 5、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6、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7、已被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婚姻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注意事项:证明夫妻关系破裂,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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