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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可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在这个范围内约定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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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1)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放贷者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予以保护。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1、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2、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3、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亦不得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安全性方面应注意以下三点:1、认真、详细调查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及收入状况,确保其有能力还款;2、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保证人。3、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注意要求对方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以确认担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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