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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或者受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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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监狱服刑人员得了五星是否可以减刑,以当地监狱的规定为准。符合减刑条件的,就会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大的贪污受贿罪犯。无需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比一般死缓更严格。《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了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一是明确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过重、一般死缓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第二,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共同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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