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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建议委托律师诉讼维权,按照法律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主要承担三方面的民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理论上将其称为出资填补责任或资本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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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导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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