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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范围确定

2021-10-15
设计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有效途径。而在此过程中,确定一个怎样的赔偿范围又是构建该民事赔偿机制所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怎样的赔偿范围将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因侵权而生的全部外部性成本,由此影响民事赔偿机制在制止商标侵权上作用的发挥。但笔者认为就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还有待商榷。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知,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而笔者认为上述间接损失范围的规定不足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也并未将因侵权而生的外部性成本完全“内化”到侵权人行为模式中来,理由如下: 1、权利人商誉的损害赔偿并未规定。 2、造成商标权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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