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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孩子在学校中玩耍造成他人受伤,其监护人是需要承担赔偿的,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的,都造成了侵权的事实,而对于侵权行为,则需要依法进行赔偿。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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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孩子在校内玩耍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校车司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小学的全日制寄宿学生。在孩子进入校园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就应由学校来承担,学校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孩子在校园内身体受到伤害,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校车司机在明知学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门口,且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下,对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校车司机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但学校并未因此而拒绝接收,故自孩子进入学校后,学校就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是由于放假期间不属于学校工作管理时间,节假日期间学校不负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即该事件不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因此,不应该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从本质上看,该事故是由于受害主体的过错和监护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学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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