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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是只是指之前的肇事行为中的被害人还是只是指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撞死的其他人,抑或二者兼有?对此理论界争论不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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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对于肇事者的肇事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罪处罚: (1)对于肇事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没有很好的认错行为,直接逃走,导致其受害者死亡,对于这样的案件,只要肇事者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自己并不知道逃走了以后,被害人会因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死亡的话,或者是,肇事者并没有逃走,而是对被害者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受伤太过于严重,被害人依旧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肇事者并不具备主观条件或者是客观条件的故意杀人的罪名,这种情况都按照交通肇事来给肇事者定罪并处罚。 (2)假如由于被害人的伤势非常地严重,甚至于,就算肇事者对被害人进行了及时且有效的抢救,但是肇事者依然不能够救助成功的话,在这样的情况下肇事者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想要逃掉罪责然后驾车跑掉了,而且,被害人最终被确定了死亡,这样的话,只能够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并不能根据法律条款中的:“由于肇事者在撞到人之后直接逃跑了,并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肇事者就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而是应该根据其中的第二款,也就是:“由于肇事这本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比较恶劣的行为,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规定来给肇事者定罪量刑。 (3)肇事者由于自身原因将人撞伤了,并且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帮助,反而直接驾车而逃。在当时的情形下,肇事者明明知道如果自己不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被害者可能有死亡的几率,却还是没有对被害者进行救助,而是直接驾车而逃,最后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在这种案件中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视情节的严重性来给肇事者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是与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如果肇事者在肇事之后将人撞致重伤之后,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定罪,故意将被害人藏到了隐秘的地方,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种情况是必须直接判定直接故意杀人罪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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